(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鲁伟权与胡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伟权,胡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441号原告鲁伟权。被告胡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伟权诉被告胡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身份信息,故表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鲁伟权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伟权撤回对被告胡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伟权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楼宇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