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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鲁伟权与胡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伟权,胡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441号原告鲁伟权。被告胡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伟权诉被告胡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身份信息,故表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鲁伟权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伟权撤回对被告胡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伟权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楼宇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