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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清火与蔡和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火,蔡和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陈清火,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蔡和上,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火与被告蔡和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清火以被告蔡和上已交清全部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8元,减半收取为104元,由原告陈清火负担。审判员  林建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