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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720号原告廖某某,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江某甲,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同学,双方经交往于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19日生育儿子江某乙,婚生子现在由被告母亲照顾。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结婚半年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参与吸毒等违法活动,原告虽苦心规劝,但被告却劣性不改。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与原告争吵,还动手殴打原告,被告还将原告娘家的门窗砸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被告已分居2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江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原告对婚生子享有自由探视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是同学,2009年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结婚、生育情况与原告所述相同,被告以前有吸毒,但是现在已经戒掉了。婚后被告因为工作需要,经常开车到很迟才回家。原告怀疑被告有吸毒,但被告并没有吸毒,原告不相信,因此被告很烦躁,双方平时会产生争吵。但近一年来,被告都没有与原告争吵,一直都是希望能够与原告和好。原、被告没有分居生活,最近还有在一起。孩子现在还小,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现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证据: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上述已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是同学关系,双方经交往于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来原告怀疑被告参与吸毒,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5年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廖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滨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