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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朱流芳、黄静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流芳,黄静蕾,黄稚凌,黄正华,陈新枝,王武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朱流芳,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黄静蕾,女,200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九江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稚凌,女,201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九江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正华,男,194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陈新枝,女,194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文盲,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辉,龚涛,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武亚,曾用名王小亚,外号“亚儿”,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辩护人钱钧,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朱流芳、黄静蕾、黄稚凌、黄正华、陈新枝与被执行人王武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2013)九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流芳、黄静蕾、黄稚凌、黄正华、陈新枝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亚武财产所在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由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朱流芳、黄静蕾、黄稚凌、黄正华、陈新枝与被执行人王武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报刚审判员  张京平审判员  黄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向夏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