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崔也与刘瑞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也,刘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光,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崔也因与被上诉人刘瑞光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4)外民三初字第1201-1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所依据的《借条》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崔也在其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写明“本合同如有争议在合同签订当地,道外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上诉人崔也诉称《借条》是在对方胁迫下出具的,要求本院调查取证,因本案属管辖权异议上诉案,对《借条》真伪的认定属实体审理范畴,故本院对上诉人崔也的此项请求不能支持。上诉人崔也可在实体审理时提出该请求。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金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