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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义灿与杨立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义灿,杨立申,张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义灿,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光军,男,1981年4月5日出生,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申,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原审被告张剑峰,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上诉人王义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3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义灿于2015年4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义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义灿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二元,由杨立申负担三十二元(已交纳),由王义灿负担四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二元,由王义灿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