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边江与被上诉人张健、阎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江,张健,阎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边江。委托代理人于永洋,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阎艳。上诉人边江与被上诉人张健、阎艳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西民三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边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边江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边江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边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边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强国琴代理审判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继永速 录 员 元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