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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00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博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博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34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博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国庆,男。申请人陕西博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陈国庆名下银行存款570000元(伍拾柒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青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月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