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同根与朱小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同根,朱小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杨同根,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朱小铁,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同根诉被告朱小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同根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同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同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同根负担。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函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