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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孙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贾引玲与张勤等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引玲,张勤,孙世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285号原告贾引玲,女,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角杯乡角杯村第五居民组。原告张勤,女,1994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角杯乡角杯村第五居民组。被告孙世东,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角杯乡清池村第二居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引玲、张勤与被告孙世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引玲、张勤于2015年4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引玲、张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引玲、张勤承担。审 判 长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人民陪审员  XX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冯万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