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林芳友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芳友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188号罪犯林芳友,男,1960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福建省清流县嵩溪镇中心小学出纳。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芳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30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庭帮教较好,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鸿裕、温勇生,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张仁慈、黄建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芳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芳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考核累计达标分23分。该犯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罪犯林芳友的女儿林玲与福建省清流监狱签订假释帮教协议,福建省清流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林芳友适合接受社区矫正,建议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林芳友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芳友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阙 斌人民陪审员 陈 光 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