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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成富强与石晓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富强,石晓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成富强,男,汉族。被告石晓东,男,汉族。原告成富强与被告石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晓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富强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晓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富强撤回对被告石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成富强负担。审判员 李 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天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