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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晓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晓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二初字第00075号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富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子刚,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英,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张力军,系被告之夫,1969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被告。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晓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伟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子刚、被告李晓英委托代理人张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7月2日与瑞祥园小区的建设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O五医院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原告为瑞祥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按合同约定一直为瑞祥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是瑞祥园小区业主,从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物业管理费用是用于整个小区的维护保养、维持小区正常持续运行所必须的费用。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影响到整个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经原告多��催要,被告一直未交。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交纳拖欠物业服务费260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晓英辩称,被告入住瑞祥园小区后,接受原告物业服务,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入住当年,被告住房南外墙即出现局部渗漏水,雨天漏雨水,下雪漏雪水,日积月累,潮湿成了常态,造成墙面脱落、霉变。被告全家在这样的环境中受折磨,生活不便,身心受损。被告每年都多次请求原告履行物业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被告于2014年电话报修时,一位自称物业经理的人在电话中恐吓被告说不交物业费就不给维修。2010年、2012年已经维修过两次,2013年来一次没有维修,一直至今。说明一下,至今不知物业经理是哪位。原告不作为属侵权行为,被告未交物业费是为了促使原告尽快进行维修。未交物业费实属无奈之举,原告应履行物业服务职责,修��好外墙,达到不再渗漏水,被告一定会补交物业费,并保证今后按时交纳。经审理查明,被告系瑞祥园小区业主,房屋面积为90.58平方米,原告从事该小区的物业服务。2004年7月2日,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约定每月每平方米收物业费0.25元。2009年4月13日经锦州市物价局批复,同意瑞祥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50元。2012年1月1日,原告与瑞祥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管理期限为一年,物业服务费为每平方米每月0.45元。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从事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与管理,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再签订书面物业合同。2012年8月14日经锦州市物价局批复,该小区物业服务费由0.45元调整为0.60元。被告物业费已交到2010年3月,之后未再交纳。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原告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五医院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原告与瑞祥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锦州市物价局的批复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是原告提供物业服务小区的业主,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拖欠物业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被告提出的房屋漏水问题,被告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提出,要求原告予以维修,如原告逾期未进行维修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拖欠的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26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晓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唐伟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海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