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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城法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行人叶石辉与被执行人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石辉,钟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叶石辉,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县。被执行人钟兴,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叶石辉与被执行人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城法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亦找不到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云城法执字第9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姚伟金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