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终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金海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闫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世平,江苏金海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0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世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海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588号。法定代表人沈京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世平为与被上诉人江苏金海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良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世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爱理费668元,减半收取为334元,由上诉人闫世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张晨阳代理审判员 陈 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吉元昌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