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民初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郭徽与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徽,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劳字第11号原告:郭徽,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县文留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双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高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徽诉被告濮阳市龙迈电动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徽承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梅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