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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兴珍与被执行人黄贵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珍,黄贵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李兴珍。被执行人黄贵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兴珍与被执行人黄贵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刑初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被执行人黄贵江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兴珍经济损失8514.03元,因被执行人黄贵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兴珍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贵江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贵江在马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光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