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川县雪峰保鲜制冷柜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川县雪峰保鲜制冷柜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丙国,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川县雪峰保鲜制冷柜厂。法定代表人程和根,该厂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欧杰,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9日,系该厂员工。委托代理人唐磊,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30日,系该厂员工。上诉人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川县雪峰保鲜制冷柜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川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唐丙国,及被上诉人青川县雪峰保鲜制冷柜厂的委托代理人欧杰、唐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开新代理审判员 袁 峻代理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