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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志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070号原告王志龙,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万新,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负责人罗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臻,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龙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志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项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