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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非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东江、沈立凤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东江,沈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非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秦朝振,局长。被执行人刘东江,男,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沈立凤(刘东江之妻),女,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东江、沈立凤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行审字第15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刘东江、沈立凤未履行法律义务,法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现在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鄄社费征字(2014)P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秀东审判员  丁新华审判员  申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