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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成风亭与淮安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风亭,淮安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商初字第67号原告成风亭,男,汉族,1955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立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石昌。第三人滁州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丰乐北路466号。法定代表人成石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风亭与被告淮安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滁州市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凤亭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凤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成凤亭负担。审判员  陈建淮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史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