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熊仁伟与马朝沛,谢步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仁伟,马朝沛,谢步均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熊仁伟,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琛,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朝沛,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谢步均,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永才,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熊仁伟与被告马朝沛、谢步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仁伟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朝沛、谢步均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熊仁伟负担。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青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