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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柴坤乙申请执行王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坤乙,王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柴坤乙,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大伟,男,自然简历不详。柴坤乙申请执行王大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09)清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秀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大伟的女儿替王大伟缴纳了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09)清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宋星华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齐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