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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周素坤与邹雄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三)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素坤,邹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277-3号申请执行人周素坤,女,66岁,汉族。被执行人邹雄飞,男,40岁,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4)船山民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中华名下的“宝马”越野车。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李中华名下的越野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