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湖南省派斯特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南省派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xx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何平,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湖南省派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溪县xx镇金天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624531-2。法定代表人何克状,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派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金融借款,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南省派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所抵押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财产见查封、扣押清单)。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向永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