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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翔云与被执行人柯传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翔云,柯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324-1号申请执行人:鲁翔云,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柯传胜,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翔云与被执行人柯传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第01248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执行人柯传胜所有的皖BXXX**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