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唐某诉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138号原告:唐某,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于某,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先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江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