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阜良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赵学通、孙风军与孙风军、上海铂胤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通,孙风军,上海铂胤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徐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良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赵学通,市民。委托代理人娄德庆,江苏曹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风军,农民。被告上海铂胤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161号1幢201、202室。法定代表人李斯发,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东,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郭庄路1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许士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通与被告孙风军、上海铂胤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徐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学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赵学通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范效飞审 判 员  高爱民人民陪审员  刘亚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鲁玲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