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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李某某,男,195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被告刘某某,女,53岁,汉族,信用社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旗。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代理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