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毕然与代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然,代圣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点军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毕然,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土家族,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圣平,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毕然与被告代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智勇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然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代圣平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然诉称,2014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代圣平驾驶的车牌号为鄂EC83**轻型货车,沿翻坝高速连接线由联棚向五龙方向行驶时,将毕然驾驶的临时车牌号鄂E581**轿车刮损。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点军大队认定,代圣平为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损车辆,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48026元、鉴定费用2000元。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48026元、鉴定费用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代圣平辩称,2014年1月31日晚发生的交通事故属实,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但现在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赔偿原告毕然的车辆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代圣平驾驶的车牌号为鄂EC83**轻型货车,沿翻坝高速连接线由联棚向五龙方向行驶至磁电子公司门前路段时,违法掉头,将原告毕然驾驶的临时车牌号鄂E581**轿车刮损。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点军大队认定,代圣平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损车辆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为48026元,鉴定费用2000元。另查明,被告代圣平驾驶的车牌号为鄂EC83**轻型货车没有办理交强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点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书、鉴定费发票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代圣平违反机动车道路驾驶规则,造成原告毕然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圣平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毕然经济损失500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代圣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程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代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