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广州美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与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美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美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逸景路466、468号珠江国际纺织城伍层自编5000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欧敏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宇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水雯,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楼地下一层至地上五层。法定代表人陈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子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美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9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美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美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州美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负担8873元(已交纳),由广州美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2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反诉费432.5元,由拉法耶特百货(北京)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广州美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82.5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美裔服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若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