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晓辉、王铁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飞,伊通满族自治县大孤山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诉讼代理。被告王铁生,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徐晓辉,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福良,吉林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诉讼代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晓辉、王铁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元(已减半),保全费13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