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核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烨兴钢制品有限公司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核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烨兴钢制品有限公司,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2022号原告中核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念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秦川,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正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烨兴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玉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朱爱清。被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玉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朱爱清,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核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烨兴钢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核华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5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种郁花代理审判员 杨少领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