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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宝家与被执行人邵思彬、杨爽、邵长和、邵思伟、秦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宝家,邵思彬,杨爽,邵长和,邵思伟,秦玉福,苏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异字第5号案外异议人:苏香莲,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史宝家,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邵思彬,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爽,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邵长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邵思伟,男,农民。被执行人:秦玉福,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宝家与被执行人邵思彬、杨爽、邵长和、邵思伟、秦玉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异议人苏香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审查,案外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异议人苏香莲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少良审 判 员  郭 录人民陪审员  刘冬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