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浚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瑞敏与张昆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敏,张昆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浚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敏。被执行人张昆昆(又名张坤)。申请执行人李瑞敏与被执行人张昆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4)浚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张昆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瑞敏1061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浚县(2014)浚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付月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