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文轩与孙记赞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轩,孙记赞,何士勇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徐文轩,农民。被告:孙记赞,农民。第三人:何士勇,农民。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文轩诉被告孙记赞、第三人何士勇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文轩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轩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徐文轩负担。审判长 李东胜审判员 尹连清审判员 齐 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泽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