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金商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纪晓丽、张梁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晓丽,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梁,李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金商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晓丽。委托代理人冷淑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席丽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国友,山东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梁。原审被告李勇。上诉人纪晓丽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2077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纪晓丽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纪晓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晓丽撤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纪晓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松云审 判 员 陈晓静代理审判员 管金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冯耀辉速 录 员 姜青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