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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江苏向利防静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邹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向利防静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邹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江苏向利防静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向东。委托代理人:高琴琴,该公司职员。被告:邹晓东,男,汉族,1981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向利防静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向利防静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晓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向利防静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邹晓东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向利防静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江苏向利防静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优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晓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