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二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宋文博,贺兆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博,贺兆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240号原告:宋文博,男,汉族,1971年7月3日生,住珲春市。被告:贺兆贞,男,1963年2月21日生,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宋文博诉被告贺兆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文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朴基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