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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宋文博,贺兆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博,贺兆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240号原告:宋文博,男,汉族,1971年7月3日生,住珲春市。被告:贺兆贞,男,1963年2月21日生,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宋文博诉被告贺兆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文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文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邰德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朴基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