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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黎忠贤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鱼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忠贤,无职业,住广西鹿寨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9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获减刑后于201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鱼检公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忠贤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孟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忠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黎忠贤经预谋后,以看房为由联系被害人覃某到柳州市柳东区古亭山政和路冠亚国际星城2号楼2单元21-1号房内,持刀威胁被害人覃某交出财物,抢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0元、泰铢100元、苹果牌手机一部、两张银行卡。经估价,被抢的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忠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忠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黎忠贤通过报纸获知被害人覃某的联系方式,便以买房为由联系覃某到柳州市柳东区古亭山政和路冠亚国际星城2号楼2单元21-1号房内(毛坯房,待售)看房,进入房间后黎忠贤持刀威胁覃某交出财物,并用棉绳捆绑覃某双手双脚,抢走覃某现金人民币40元、泰铢100元、苹果牌手机一部、两张银行卡,并强迫覃某说出银行卡密码。黎忠贤劫取财物后,还使用手机拍摄被害人覃某裸露上半身的照片二张。经估价,被劫的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黎忠贤携赃逃离现场后,在冠亚国际星城3号门旁车库入口处被群众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被抢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覃某。被告人黎忠贤因前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至2014年12月4日因再次犯罪被羁押,黎忠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尚余七个月二十六日未执行。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覃某的报案材料,被告人黎忠贤的供述,证人梁某、刘某、罗应良、杨某的证言,被害人覃某的辨认材料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柳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所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柳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柳东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黎忠贤的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黎忠贤的户籍证明,被害人覃某的户籍证明等。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查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忠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以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忠贤犯抢劫罪成立。黎忠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黎忠贤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黎忠贤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黎忠贤适用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9)10号)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忠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二十六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二十六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柳东大队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水果刀一把、细棉绳二根,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宇虹人民陪审员  黄凤琼人民陪审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汪子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9)10号)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