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韩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韩某某为有利于其开发的沛县张庄镇时代家园小区房产的销售,在沛县沛城镇好人广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让他人伪造了盖印有“沛县人民政府村镇房屋所有权专用章”、“沛县张庄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印章的空白村镇房屋所有权证1本。经鉴定,盖印的上述两枚印章均系假章。另查明,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韩某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沛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了对被告人韩某某的社区矫正评估表,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监管。结合本案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新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段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