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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申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丁某与孙某甲、孙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申字第000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丁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某甲。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某乙。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良,东海县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丁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甲、孙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某再审申请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其再审理由:我与孙某甲2004年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赠与孙某乙,但该涉案房屋一直由我占有使用,尚未交付给孙某乙,未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转移手续,依法仍属于我与孙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撤销对孙某乙的房屋赠与并请求予以分割。一审判决是依亲情伦理而非依据法律作出,有失公正,适用法律错误。孙某甲、孙某乙答辩称:原审判决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丁某的申请缺乏证据,申请理由不成立,涉案财产赠与既涉及财产还涉及人身权利,丁某引用合同法条款错误,本案应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复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判决相同。本院复查认为:丁某与孙某甲2004年协议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赠与婚生子孙某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由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2010年6月12日,丁某与孙某甲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涉案三间房屋出租给丁某开化妆品店使用,证明丁某已经实际履行离婚协议中对涉案房屋的约定。丁某称租赁合同是在其昏迷状态下孙某甲拿其手签的,无证据证明。丁某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并予以分割,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丁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作超审 判 员  曹振泉代理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学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