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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黄俊杰与黄俊杰、畅家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黄俊杰,畅家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12号原告: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建阳南路427号。负责人:王磊,该长厂长。委托代理人:侯士亮,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俊杰。被告:畅家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与被告黄俊杰、畅家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由原告来安县宏盛进口汽车修理厂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