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6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郑刚与何红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刚,何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6068号申请执行人郑刚,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被执行人何红芳,男,1974年8月27日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人郑刚与被告人何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3)宝一(民)初字第7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刚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何红芳支付欠款人民币359,231.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票,查封的房产为共同共有,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因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142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忠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