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诉前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诉前保字第37号申请人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号环球时代**号。法定代表人:苏泉毅。被告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2号楼17层。法定代表人:林瑞财。被告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河西工业园(汇元锰业有限公司旁)。法定代表人:杨建才。被告林瑞财。被告林斌。申请人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林瑞财、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9���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林瑞财、林斌名下价值人民币29097415.65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华美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华美纸业有限公司、林瑞财、林斌名下价值人民币29097415.6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申请人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在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