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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家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家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66号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滨南路46号海景豪苑小区10号楼。法定代表人任玉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梅,女,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宋家玲,女,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家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递费40.0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甘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