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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赵国祥与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祥,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034号申请执行人赵国祥。被执行人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恼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曹广增,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乡市广增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拾陆万元整。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