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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立平与王喜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平,王喜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1585号原告:胡立平,女。被告:王喜昌(曾用名王喜),男。原告胡立平与被告王喜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范会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