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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商初字第18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魏某、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魏某,杨某,卜某甲,张某,卜某乙,某乙公司,某丙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1822-1号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彭某。被告魏某。被告杨某。被告卜某甲。被告张某。被告卜某乙。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被告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魏某、杨某、卜某甲、张某、卜某乙、某乙公司、某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6日裁定保全了被告的财产,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魏某、杨某、卜某甲、张某、卜某乙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付新胜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文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