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郑忠茂与王毕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茂,王毕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郑忠茂,男,1971年9月7日出生。被告王毕安,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忠茂与被告王毕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忠茂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忠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郑忠茂负担。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肖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