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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郑忠茂与王毕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茂,王毕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444号原告郑忠茂,男,1971年9月7日出生。被告王毕安,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忠茂与被告王毕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忠茂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忠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郑忠茂负担。审判员  王帅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肖飞 来源:百度“”